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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及线上业务,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州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办理流程

第二条 柜面办理:申请人持要件资料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转账办结。

第三条 线上办理:部分提取(申请人线上录入、上传要件资料并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审批--转账办结)。销户提取(所属单位专管员线上录入、上传要件资料并做好相应标识--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线上核对相关信息,提出申请并确认转账办结)。

第三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四条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提取支持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的;

(九)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提取条件、资料、额度、方式、次数及频率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房屋备案登记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买受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款凭证;

2.买受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买受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买受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所购房屋的备案登记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七条 购买再次交易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契税完税发票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将该套房产抵押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及本人承诺书。

2.权利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以计税金额核定,房款金额明显超出本行政区域内同期房屋均价的,中心有权复核),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八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所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以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条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拍卖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权利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已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购房发票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一条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自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建房提取时限为:①在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取得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②已建成住房,按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房屋竣工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支付工程款凭证、建房报建材料【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①在建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②已建成住房:提供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翻建住房提取时限以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翻建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翻建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翻建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造价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大修住房提取时限以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该套房屋合法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大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大修房屋实际总额(以本人提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购房贷款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4.在征信归类中属于住房类贷款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首次提取必须完整提供以下资料,二次以上提取则不再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单、个人征信报告、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如: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款凭证。②购买再次交易(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有该套房产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及本人承诺书。③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④购买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性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⑤购买拍卖住房: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不显示交易金额的须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⑥自建自住住房: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在建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已建成住房:提供已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⑦翻建自住住房:翻建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翻建付款凭证。⑧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施工现场照片、大修付款凭证。】;

2.借款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借款人(含:直系亲属)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前12期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同一套房贷、取总金额不超过总房价,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五条 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借款人正常按期连续还款满12期后;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公积金担保状态、无逾期结欠情况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借款人线上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2.提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内部支付方式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不含逾期本息及罚息),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公积金内部支付,并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提取次数:一次。

第十六条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产权证抵押或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上个月的月缴存额度超过本月按月还款本息合计的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3.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时,无担保状态且无逾期结欠情况;

4.同一笔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未撤销过按月冲还贷签约的。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主贷人抵扣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才予以抵扣。

(三)办理方式: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业务需通过线上办理,不提供线下办理。申请人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办理。共同申请办理的签约顺序为:首先主借款人签约,其次共同借款人签约。

(四)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扣收方式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房产抵押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分别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公积金贷款担保为保证人的扣收方式是: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其次扣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月金额;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月缴存时,管理中心直接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中心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收。

(五)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将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5.从冲还贷协议签订起,该笔贷款出现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

6.其他特殊情形。

(六)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七)提取方式:内部支付。

(八)提取次数:每月一次。

(九)提取频率:按月抵扣。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在工作地内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

(二)可提取人:租房居住的职工及配偶。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1.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2.由申请人线上录入相关信息及租房提取承诺书并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若在异地上班租房者加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多子女家庭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若在异地上班租房者加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提取承诺书。多子女家庭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根据市场行情报管委会核定金额执行,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多子女家庭按照国家及相关政策认定并执行,二孩家庭提取额度上调20%,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上调30%。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不得累计入下一年度。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八条 老旧小区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当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等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的。提取时限按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等条件的合法住房产权的权利人或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施工现场照片、付款凭证。

2.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权利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含: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款额(以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十九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达离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离休、退休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离(退)休文件;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满六个月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经六个月未再就业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审核资料(由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的I类银行账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柜面办理: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调动文件、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经出境定居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已经出境定居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继承人的I类银行账户、继承公证书或承诺书;

3.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对遗产分配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

4.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遗产继承委托书或承诺书、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的。

(二)可提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单位开除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纪委、组织部或人社部门、职工原所在单位下发相关处理决定的红头文件等;

2.服刑期间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相应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此委托书需由执法部门盖有印章并能说明委托书真实性或律师提供本人律师证及见证真实性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提前退休人员回乡或到低海拔地方改善居住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按照地方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提前退休文件、资金使用承诺书;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提取次数:一次。

(七)提取频率:与上次办理其他类型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托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1.因为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和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了公积金封存或托管手续的;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公积金担保状态的;

3.未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二)可提取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职工且已经满六个月未再就业的;或已将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各管理部托管账户下的可实时办理。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单位撤销、改制、破产、解散等相关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必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到可提取人的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第六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授权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租赁住房或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结论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凭证、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个人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利用虚假自住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的;

(十三)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合同后 30 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四)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取的,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失信人名单”管理。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违规提取职工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按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限制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及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造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查实情况后,视其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同时通报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中介机构、中介人员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经查实情况后,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五)受委托代办个人、缴存单位协助、参与职工实施违规提取行为的,经查实情况后,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公积金中心可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限制职工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除销户提取及法院强制扣划的)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查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县(市)管理部、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相关政策等。

第三十三条 查询所需要件

通过线上查询,职工输入相关信息后自行查询;通过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管理部查询,职工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查询证明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 查询时限

通过服务窗口的当场予以答复。

第八章  政策咨询

第三十五条 咨询渠道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格里拉市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230839)、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维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12329热线。

第三十六条 答复时限

一般问题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三十七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办理场所的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8225422。

第三十八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于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个人委托授权书》中心经办人见证模板

1-2《个人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单位见证模板

1-3《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模板

1-4《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模板

1-5《资金使用承诺书》模板

1-6《单身承诺书》模板

1-7《租房提取承诺书》模板

名词解释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自住住房”:作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不是出租或出售

3.“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商完成建设以后对外销售的住房,没有经手过其他人,所以新建商品房就是一手住房。

4.“拆迁安置住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住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住房。

5.“保障性住房”: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6.“拍卖住房”: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住房。

7.“建造自住住房”: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8.“翻建自住住房”: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9.“大修自住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住房

10.“多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附件1-1 个人委托授权书.docx

附件1-2 个人委托授权书.docx

附件1-3 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docx

附件1-4 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docx

附件1-5 资金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1-6 单身承诺书.docx

附件1-7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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