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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20〕9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北京#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20〕9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7-1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核定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2019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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