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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关于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报告》(呼统发[2024]17号)“2023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6341元”计算,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9085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980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当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取整数值)。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修正完善

中心在2024年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同步开展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缴存单位为职工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后,职工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修正完善个人信息,并确认缴存基数。专管员需登录网上营业厅办理单位信息修正完善工作。

四、网上办理渠道

各单位可登录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业务,网址:http://www.nmgzfgjj.com.cn。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4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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