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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发〔2024〕1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24〕19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06-2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90%,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比例自行调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要合理安排资金计划,确保调标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基金支出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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