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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24〕3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3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24〕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

单位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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