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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4〕3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5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24〕3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06-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24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1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1元的,补足到11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2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0.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70周岁的女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5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3年的,按2023年水平确定。

(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2024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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