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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6-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灵活就业参缴人员: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根据《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曲住管规〔2022〕1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灵活就业参缴人员可结合自身收入,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确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的确定

灵活就业参缴人员可结合自身需要,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缴存比例。

三、缴存额计算

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至元)×2。

四、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个人账户的封存或启封、个人信息变更等缴存业务,由灵活就业参缴人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曲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缴存基数或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五、身份在灵活就业参缴人员或单位缴存职工间发生转换时,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单位缴存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曲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选择个人账户开立,可将个人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户继续缴存;灵活就业参缴人员可凭单位盖章的《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单位账户继续缴存。

六、灵活就业参缴人员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视作其主动停缴,各分中心(管理部)可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填写《曲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申请启封。

七、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届时灵活就业参缴人员可携身份证到各分中心(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曲住金〔2016〕34号)同时失效。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曲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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