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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6-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6-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一)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二)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在绵阳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

(三)持有“科技城人才卡”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原人才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上上浮50%。

二、提高可贷额度

(一)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缴存时间系数,并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提高至1.8。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缴存职工,毕业5年内(含5年)在绵阳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上浮30%。

(三)缴存职工家庭在绵阳辖区内购买新建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或装配式居住建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可贷额度上浮20%。星级绿色居住建筑和装配式居住建筑进行再交易时,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三、施行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代际互助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在绵阳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名下已纳入绵阳市城镇危房整治项目的自住住房整治,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危房整治实际支付费用。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申请人符合多种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浮情形的,按上浮比例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累加计算。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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