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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6-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具备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商转公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贷已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含)

以上且未结清;2.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3.商贷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

(三)不予商转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商转公贷款:

1.商贷所购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商贷当前逾期,或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3.商转公政策实施后,原商贷所购住房以购买自住房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商转公办理模式

商转公贷款包括“直接转贷”和“先还后贷”两种办理模式。

“直接转贷”模式指商贷银行愿意采取顺位抵押方式配合申请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直接将原商贷转为本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贷。

“先还后贷”模式指申请人在通过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同时还应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六)商转公业务启停机制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灵活启停机制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正常发放;当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商转公贷款。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家庭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予支持。

(一)首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仅有一次住房公积贷款使用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一)互认互提行政区域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二)互认互提情形范围

互认互提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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