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下限控制
(一)缴存基数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控制
上限:由于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23年玉溪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此轮调整缴存基数上限沿用27144元,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后,按公布标准3倍确定新的缴存基数上限。
下限: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确定,即:红塔区、江川区、澄江市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其余6个县执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69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为10%-24%。
三、月缴存额
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其中,职工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四、执行时间
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五、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自行在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进行调整,或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按照市财政局通知口径执行;
(二)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公布后,单位应及时对缴存基数高于27144元的职工进行调整并补缴差额;
(三)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无需再次核定,沿用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四)绩效工资、奖金等工资构成项因发放时间较晚等原因未能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应在款项发放后及时进行补缴。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