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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居发〔2013〕19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京人社居发〔2013〕192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2013-07-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3-07-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政部联合下发的《关 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城 乡居⺠最低 . 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人社部发 -1-  〔2012〕15 号)规定,现就我市做好城乡居⺠养老保险、老年 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城乡居⺠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 优抚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参 加城乡居⺠养老保险 符合城乡居⺠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 抚对象(本文所指优抚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下 同),应按城乡居⺠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对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 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 保及优抚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二、衔接的基本原则要按照各项待遇只叠加、不冲减、不冲 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 一 )城 乡 居 ⺠ 养 老 保 险 、 老 年 保 障 福 利 养 老 金 制 度 与 城 乡 低保制度的衔接。 已经参保 且符合领取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乡低 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 乡居⺠养老保险金,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和 基础养老金。 “十二五” 时期,在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审批或复审 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已经领取福利养 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 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城乡居⺠养老保险、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农村 五保供养制度的衔接 已经参保且符合领取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五 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养老保险金。“十二五” 时期,在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和复审时,若其领取的居⺠养老保险待 遇,在扣除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后,或已经领取福利养老金的 人员,在扣除每人每月200 元后仍低于本地的农村低保标准,暂 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城乡居⺠养老保险、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优抚 制度的衔接 已经参保且符合领取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优抚对 象,按月领取城乡居⺠养老保险待遇,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 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已经领取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 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三 、 工作 要 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政部⻔要高度重视城乡 低 保 、 农 村 五 保 和 优 抚 对 象 的 参 保 工作 ,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制 度 衔 接 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他们在参保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困 难和问题。各相关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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