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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15〕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浙地税发〔2015〕59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09-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为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精神,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现就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省本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业年金缴费,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十元。

三、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缴程序为:

(一)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按月核定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并于当月月底前将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明细数据发送至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登录浙江地税网税系统(网址:etax.zjds.gov.cn),对《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缴费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申报并缴费。

四、过渡期操作办法

鉴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核定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实行分批实施,条件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至正常按月征缴的过渡期内,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与应抵扣的退休金结算后差额入库。过渡期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五、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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