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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保规〔2024〕6号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宁医保规〔2024〕6号
  • 发文单位: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6-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 生效日期: 2024-06-1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提升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8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部分住院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各3个百分点。调整后,按病种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属A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省属B档医院确定为在职人员78%、退休人员83%。按DRG收付费结算住院报销比例确定为:在职人员73%、退休人员78%。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患者按病种和DRG收付费结算住院费用,在进入大病段后,按照大病保险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统一提升至95%。

3.提升在职、退休城镇职工转省外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各2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7%、92%。

二、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经办组织实施,及时培训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与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对接做好大病保险补充协议的协商、签订,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率,并做好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本文有效期十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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