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在抵押房屋所在辖区业务部办理商转公贷款(市中心信贷科、红山业务部、松山业务部三地通办)。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公积金中心和原商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公积金贷款划拨至与银行签订的指定还款账户中,还清原商贷,解除第一顺位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成为房屋唯一抵押权人。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是指同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实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并实现系统对接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在赤峰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分期分批争取纳入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范围,逐步扩大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覆盖面。
第六条 贷款对象
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180天)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要求。
(二)商转公贷款没有购房时间限制(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原商贷需为未结清状态)。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满足原商贷银行提前结清贷款条件,且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四)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且该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不存在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五)原商贷在征信上不存在连续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逾期记录。
第八条 凡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原商业银行核实盖章的《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原件;
(二)借款人(含配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三)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五)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六)办理异地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七)夫妻双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借款人任意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都要提供缴存地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
(八)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借款人工资卡所在的银行可优先选择;
(九)期房、现房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套房提供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二套房提供3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十)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审定的贷款额度和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低值。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顺位抵押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确定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抵押房屋所在辖区的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业务窗口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业务受理人填写相关信息并给予《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二)借款申请人携带《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去原商贷银行进行确认,约定好原商贷结清时间并填写《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携带已填写完整的《商转公贷款确认书》到抵押房屋所在辖区的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四)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办理成功的信息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与银行签订的指定还款账户中。
(五)原商贷银行按约定,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将办理原商贷房屋解除第一顺位抵押登记(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公积金中心使用房产系统打印《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附到公积金贷款档案中。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手房价格取值问题
二手房商转公贷款业务涉及二手房评估价格及网签备案合同价格取值问题,因之前二手房未做网签备案要求,故对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手房价格取值做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使用2023年7月10日之前购买的二手房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按现行评估价计算贷款额度,不再看当时的网签备案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价格;
(二)申请人使用2023年7月10日之后购买的二手房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赤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