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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4-06-1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4-06-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对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冀人社字〔2013〕235号)修订如下:

删除原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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