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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社〔2024〕52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内财社〔2024〕521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6-0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4-06-0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各盟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支持各地加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3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盟市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并纳入直达资金动态监控。

三、你盟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各盟市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盟市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区)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全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医保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xls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各地).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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