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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24〕23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非托收缴存业务模式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24〕2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6-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4-06-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确保资金到账准确、及时,6月17日起,各缴存单位通过非托收方式汇缴或补缴的资金,将调整为转入市公积金中心在缴存单位所属的归集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市财政统发单位除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公积金中心在12家归集银行的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二、非托收汇缴、补缴业务旧模式截止日期为6月13日17:00,6月14日将暂停办理非托收汇缴、补缴业务及受理资金转入。

三、6月17日起,各缴存单位通过非托收方式汇缴或补缴的,须先到所属归集银行承办网点进行业务缴存登记,并提供本次缴存资金转账的付款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户户名”、“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再将资金划拨至对应的市公积金中心开立的结算账户(见上述账户信息表),转账时需在“交易附言”或“摘要”栏备注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如未办理业务缴存登记前划拨资金、缴存资金错划拨至非单位所属归集银行结算账户、实际划拨资金的付款账户与业务缴存登记的付款账户不符或划拨金额与业务缴存登记金额不一致的,资金将予以退回

四、已签订托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户不能同时登记为非托收汇缴和补缴业务的付款账户。

五、已签订托收扣款协议的缴存单位,办理手动托收汇缴、补缴业务和自动托收汇缴业务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3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4〕23号关于调整非托收缴存业务模式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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