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7

  • 发文字号: 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5-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06-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沪卫规〔2024〕10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6月1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5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3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二、各区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生育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 相关附件:
  • 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上海-生育保险

    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了上海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