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好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好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实现工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扣能耗强度、增量优化、存量挖掘、对标对表,深入推进工业领域节能降耗,进一步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降耗水平,到2025年,钢铁、平板玻璃、合成氨等重点行业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能耗强度持续下降,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
二、工作举措
(一)优化新增项目
1.严把项目准入门槛。
2.强化项目预审环节。
3.建设新型绿色能源。
4.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挖掘存量空间
1.提升存量能效水平。
2.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3.加强能耗在线监测。
4.加大节能监管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全市围绕能耗强度下降总目标,分解各县(市)区、高新区2024年能耗强度下降工作目标。紧扣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将各县(市)区、高新区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列入《福州市“工业提振”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综合考评,健全完善通报、调度、“红黄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做好分析研判,加大统计核查。
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在融资、用地、环保等方面制定差别政策,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全市整体能耗产出水平。通过优化增量、控制存量和淘汰能耗贡献率低、安全隐患大、环保水平低的企业等措施完成能耗指标,允许能耗强度或总量指标存在难度的县(市)区,向能耗强度和总量指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县(市)区开展能耗指标协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省、市节能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列入节能诊断清单的节能改造项目,对于按期完成节能诊断任务的项目,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再给予50元/吨标准煤奖励,封顶50万元,可与省、市已有的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奖励政策叠加享受。对2024年、2025年单位产值能耗比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含)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0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含)-10万吨标准煤、1万吨(含)-5万吨标准煤分三个档次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区可参照制定出台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的政策,加大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执法机构、重点用能企业等培训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导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四)加强宣传交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宣传交流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传播普及绿色生产、低碳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遴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突出企业,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节能办成员单位)
四、其他方面
(一)“两高”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是以项目增加值能耗对所在地能耗强度的影响比例(n)定性分析,当0.3<n≤1时,可预测对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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