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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医保〔2024〕62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汕医保〔2024〕62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5-1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05-1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3〕59号)相关要求,为确保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首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第二采购年协议期,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自2024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自2024年4月20日起医疗机构相同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请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衔接工作。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须向属地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减少的采购量。减量后原则上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详见省局文件附件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价格执行联动价格(详见省局文件附件1)。

四、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预付医保基金方式的通知》(汕医保〔2022〕101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pdf(粤医保函〔2024〕97号)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汇总表.xlsx

附件2: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采医疗机构第二采购年协议采购量汇总表 .xls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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