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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中心办〔2024〕13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川医保中心办〔2024〕13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5-14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24-06-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号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方式

省本级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补助标准报销。

二、报销标准

(一)生育10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三)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和终止妊娠时间判断待遇。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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