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所):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费按照新标准执行,申请人未缴费的按新的标准收取。
二、各登记所负责在受理大厅显眼位置张贴《通知》,做好现场咨询、解释工作;政策法规部负责及时对权责清单、办文指南等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信息管理部负责改造系统,将免征登记费事项业务办理界面的计算登记费功能取消,发现系统问题应及时解决,保证登记业务正常开展;质量督查部负责对相关办文情况加强检查。综合部应在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转发《通知》,做好相关宣传、电话咨询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28日
2024-06-26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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