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所):
现将《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下称《通知》,附件1)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的函》(深税函〔2019〕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换发补发等涉及城建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的事项,默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户、单位申请上述登记事项的,收文窗口应询问申请人是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指引申请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申报书》(附件2)。
三、需向税务局发送纳税申报表的,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申报书》,在系统中纳税申报表“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选项中选择“是”,申请人未填写提交的,选择“否”;不需向税务局发送纳税申报表的,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贴花为2.5元或5元。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31日起执行。2019年1月31日前已发送纳税申报但仍未缴税的,申请人为个人的,需退回经办人重新编辑纳税申报表;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单位的,待申请人到窗口缴税时,由其确认是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人确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退回经办人重新编辑纳税申报表,申请人确认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需重发纳税申报。涉及贴花的其他在途业务也需相应修改。
五、信息管理部应做好登记系统改造及与市税务局的系统对接工作。
六、各受理大厅应在显眼位置张贴《通知》和《温馨提示》(附件3)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申报书》,做好信访咨询解释工作,申请人有疑问的,可指引其拨打中心咨询电话96508888或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七、综合部要及时在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转发《通知》和《温馨提示》,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申报书
3.温馨提示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2月21日
文档附件:
附件1.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docx http://pnr.sz.gov.cn/attachment/1/1294/1294001/11228149.docx
附件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申报书.docx http://pnr.sz.gov.cn/attachment/1/1294/1294002/11228149.docx
附件3.温馨提示.docx http://pnr.sz.gov.cn/attachment/1/1294/1294003/11228149.docx
2024-06-26 阅读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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