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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0〕15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深不动产登标〔2020〕15号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1-3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20-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典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典当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当户,应当为抵押房地产的登记权利人。


  二、申请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应当是已经登记且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市场商品房。


  三、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事宜按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关于转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深不动产登标〔201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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