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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人社〔2024〕16号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营人社〔2024〕16号
  • 发文单位: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4-2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从2024年5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中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5%和90%发放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15元/人·月;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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