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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医保函〔2024〕48号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待遇#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茂医保函〔2024〕48号
  • 发文单位: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5-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为切实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不受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新生儿监护人均可为出生180天内的新生儿在我市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障待遇

新生儿监护人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并成功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办理所需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记录或出院小结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和参保信息录入规则

(一)新生儿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

(二)新生儿临时使用虚拟号参保录入规则

1.参保姓名录入规则:新生儿已有真实姓名的,直接录入新生儿姓名;新生儿未取真实姓名的,应随母亲(或父亲)姓名+婴,如张三婴;新生儿如多胞胎的,可随母亲(或父亲)姓名+婴一、母亲(或父亲)姓名+婴二,如李四婴一、李四婴二,以此类推。

2.参保证件类型录入规则:证件类型统一选“其他身份证件”。

3.参保证件号码录入规则:应随母亲(或父亲)身份证件号码+B,如:440902199001010011B;新生儿如多胞胎的,可随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号码+B1,身份证号码+B2,如:440902199001010011B1、440902199001010011B2,以此类推。

4.参保身份录入规则:参保身份统一选“新生儿”。

5.基础医保区划规则: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选择父母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属区划。新生儿父母均非本市户籍且未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以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统筹区作为基础医保区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参保工作,要深刻认识到新生儿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的基本前提,是医保扩面征缴的巨大潜力,要创新工作举措,切实提高新生儿参保率。

(二)加强新生儿参保宣传动员力度

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新生儿参保宣传动员力度,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要主动深入社区、医院等开展相关政策宣讲,要发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新生儿监护人的参保宣传,提高新生儿监护人为新生儿参保的意识。

(三)进一步优化新生儿参保服务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快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医保参保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要指导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或居住证,按规定及时变更新生儿参保信息(逾期未办理信息变更的,将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信息变更后按规定恢复其医保待遇),并做好下一年度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

1.茂医保函〔2024〕48号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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