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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动产登标〔2021〕8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深不动产登标〔2021〕8号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7-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部(所):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下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护关系证明


中心现行关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修订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二、关于抵押权登记


(一)《通知》第五项的修订事项,按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二)《操作手册(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1.1.2条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第2项修订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3项修订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关于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按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四、《通知》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通知》的相应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7日


文档附件: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pdf http://pnr.sz.gov.cn/attachment/1/1291/1291657/11228018.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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