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深圳市宗地代码编制细则》已经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启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上线使用深圳市地籍区(子区)数据,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文书证照增加宗地代码。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同时编制宗地号,过渡期结束,停止编制宗地号。
二、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要求,同步启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登记中心负责编制和使用不动产单元号。
三、根据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原则,宗地的权利类型、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必须在不动产籍管理信息系统新编宗地代码,并记录宗地的变更情况,建立新宗地与原宗地的关联关系;相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使用新的宗地代码。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国土委
2016年9月30日
2024-06-26 阅读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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