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长期以来,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分阶段由地界放点测量、房产测绘和登记工作审核等落实,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以下简称“权籍调查”)工作,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提质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为确保权籍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处室: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统筹权籍调查工作。各业务处室各司其职,衔接好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各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权籍调查工作,对具体用地审批项目开展土地权属核查。
(三)前海管理局和各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相应用地审批项目的土地权属核查。
(四)市地籍测绘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具体承担权籍调查工作。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担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查入库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权籍调查中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调查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基本不增加业务环节的前提下,内嵌式开展我市权籍调查工作,程序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简称情形一)
大队在接受各管理局(含前海管理局、各区城市更新局)委托制作宗地附图时(需同时提供土地权属核查情况)启动权籍调查。各管理局出具缴款通知书后,大队根据信息系统自动推送的权利人相关信息(前海管理局以线下方式3个工作日内告知)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中心审查,并报各管理局备案。
2.收地或分(合)宗调整宗地界址(简称情形二)
大队在接受各管理局(含前海管理局)委托制作宗地附图时(需同时提供土地权属核查情况)启动权籍调查,管理局发出收地处理决定(或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后,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中心审查,并报各管理局备案。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规划验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简称情形三)
大队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时启动权籍调查,同时转各管理局(含前海管理局、各区城市更新局)开展土地权属核查(各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大队根据核查结果开展调查。各管理局规划验收通过后,系统自动推送规划验收相关信息(前海管理局以线下方式3个工作日内告知),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中心审查,并报各管理局备案。
2.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测绘成果审核(简称情形四)
大队在接受各管理局(含前海管理局)委托制作宗地附图时启动权籍调查,5个工作日内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中心审查,并报各管理局备案。
3.收地或分(合)宗调整宗地界址但房屋单元界线未变化(简称情形五)
启动环节、流程及办理时间要求同情形二。
4.房屋单元界线变化(简称情形六)
宗地界址未变化但房屋单元发生变化的,启动环节、流程及办理时间要求同情形三。宗地界址和房屋单元界线均发生变化的,各管理局(含前海管理局、各区城市更新局)、大队、登记中心同时按情形二和情形三开展工作。
三、成果审查
登记中心在收到权籍调查成果后开展成果审查(情形一、二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三、四、五、六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成果入库并立卷归档;审查不通过的,返回大队修改。
四、权利人确认
登记中心向权利人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经权利人确认后作为登记材料。
五、系统建设
登记中心、大队会同信息中心加快推进权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现调查过程和成果审查信息化控制及成果的实时共享。
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前,调查工作以线下方式开展,涉及前海管理局的,以纸质方式启动、流转任务和提供数据。
六、其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深府〔2004〕193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2002-03-01)、《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02-03-01)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所涉宗地的权籍调查,及关于海域使用权、林权、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流程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4日
文档附件:
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流程图.pdf http://pnr.sz.gov.cn/attachment/1/1291/1291587/11228017.pdf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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