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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394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9-07-24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9-07-2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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