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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财税〔2000〕84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0-09-27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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