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结合锦州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20元调整为1700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3元调整为17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三、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