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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人社〔2024〕6号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53

  • 发文字号: 锦人社〔2024〕6号
  • 发文单位: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3-2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结合锦州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20元调整为1700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3元调整为17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三、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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