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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24〕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24〕7号
  •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3-27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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