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