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工伤、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代缴工伤、失业保险。
2、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到陕西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已违规办理参保的人员,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于2024年8月12日前报送至所属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部门。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