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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30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08-09-25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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