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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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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等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现行1‰调整为1.5‰。
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 〔 2024 〕15 号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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