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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3-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生效日期: 2024-03-2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发〔2019〕27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按照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备注:全部提供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残疾人;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八)烈属;

(九)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一)非本市户籍;

(二)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通过单位缴费;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已领取营业执照;

(六)已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

(七)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程序

(一)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明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不予受理。

上述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审核时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履行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完备的,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履行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录入认定数据库。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

五、社会保险补贴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先缴后补”是指由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到社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项。

六、建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已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

(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参加公益性岗位的;

(六)户口迁出我市的;

(七)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

(八)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十)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就业部门认定,凭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未能及时缴费的,不能享受相关补贴待遇。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但补贴必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本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2411日起施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认定及发放。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始时间以省系统核准享受补贴时间为准。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视落实情况和我市就业资金状况、就业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积极推动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资金,提高社会保障卡利用覆盖率。

(七)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

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3592832

附件:《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申请人,一份由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留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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