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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24〕2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24〕27号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04-0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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