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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4-0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开发区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人社发〔2024〕1号)精神,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基数

2024年5月1日起,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和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至19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海台岫”)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至170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615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445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1710元,海台岫每人每月1530元。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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