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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4-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优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

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同一住房加装电梯改造提取,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政府补贴)。

二、上调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额度与缴存月系数挂钩

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缴存月系数。

缴存月系数认定标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含)-24个月的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的系数为1.0。

四、降低期房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比例

住房公积金合作项目的期房按揭贷款,开发企业缴交履约保证金标准由每笔公积金贷款发放额的5%调整为3%-5%。具体标准按照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合作项目的评价结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一、二条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第三、四条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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