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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积管〔2024〕1号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清公积管〔2024〕1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文件精神,减轻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压力,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优化。具体如下:

一、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租赁房屋自住,且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时间间隔缩短至6个月。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为500元/月/人;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最高限额提高300元/月户,其中,多子女缴存人,按实际租金提取;租住本市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租金提取。

二、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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