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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豫医保办发〔2024〕19号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豫医保办发〔2024〕19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2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03-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号),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信息格式

按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要求,统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各项业务申请表等信息格式。医药企业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载并规范、完整填报相关表单。

二、明确基本规范

企业申报各项服务事项时,其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企业可在补正资料后重新申报。

三、优化办理流程

(一)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并对国家和我省医保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产生结果的医用耗材,以及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的医用耗材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随到随办、限时办结。

(二)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已挂网医用耗材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可提出暂停挂网申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后予以办理。暂停挂网后,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保存暂停挂网的产品、价格、数量等各项信息。暂停挂网的医用耗材恢复正常供应后,企业可提出恢复挂网申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后予以办理。恢复挂网后,产品信息和价格恢复到暂停挂网前的状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

                                                      2024年03月29日


附件: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20240329.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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