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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最新生育保险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生育保险#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1-0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具体产假天数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产假期间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比例报销。分娩期间因生育引发疾病、合并妇产科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保胎费用,实行按限额结算(结算标准见附件),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退休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生育(含流引产)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满1年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不足1年的,应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一次性补发生育津贴,补发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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