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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公示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更好的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福利,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修订了《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对本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月27日—4月3日,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情况。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御泰公寓三层南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黄龙华,联系电话:2995510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27日

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并委托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具体业务由参缴社会保险所属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或受托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社会保险单独开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照在职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集中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纳入中心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一人一户制。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当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并由中心每年根据该最低缴费基数的最新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于每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存明细;

(四)在受托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约定银行卡”)。

受托银行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由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与受托银行另行签订个人托收协议。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协议书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同断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起始年月起发生断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补缴金额按断缴月份原应缴存的金额核定,补缴月份原则上不纳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可依个人申请封存,个人未申请封存但连续断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也不纳入自动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可依个人申请重新启封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在原单位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含异地转移接续,下同)至自愿缴存管理,不得重复开户;符合销户条件的,可办理原个人账户销户后按自愿缴存重新开户,或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自愿缴存准入和划扣所需的材料,并签订协议书和个人托收协议。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原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该单位属异地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参照在职职工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依本条第(三)项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下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在漳州市购买、建造除别墅以外申请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应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结清满一个月后;

(四)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六条  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测算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核定。

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还款能力测算中,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统一按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符合异地贷款规定纳入测算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统一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24%”给予认定,计算结果若低于本省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认定。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期间,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封存停缴。

第十八条  办理灵活就业开户缴存之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结清之前发生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对其暂停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一)断缴情形:自贷款发放之月起累计断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

(二)逾期情形:贷款还款连续逾期达3期及以上,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逾期金额的;

(三)其他情形:其他违反协议书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暂停贴息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贴息:

(一)原属断缴情形的,全额补缴断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原属逾期情形的,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继续正常还款满6个月;

(三)原属其他情形的,纠正违约行为并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连续3个月未再产生新的违约行为。

恢复贴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贴息一次。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已开通的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按线上申请的需要履行线上注册、认证、授权、协议签署、上传电子材料等线上手续后,除特殊需要外,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或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附件《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以及我市有关在职职工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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