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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最低工资#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3-2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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