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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管字〔2024〕1号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贵金管字〔2024〕1号
  • 发文单位: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生效日期: 2024-03-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重点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缴存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贵港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

二、改善性二套住房贷款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时,其家庭已在贵港市辖区(含三区两县市)内且已在广西云原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中登记有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且已结清满六个月,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在我市已有一套住房的。

三、不支持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贷款。不支持向在全国范围内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发放贷款。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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