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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公积金〔2024〕6号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唐公积金〔2024〕6号
  •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3-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买住房的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开展贷款购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2024年4月1日以后,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半年内申请提取;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住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申请提取。

申请提取人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为准,购房合同中有多个购房人的,购房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二、提取额度

贷款购房首付提取的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职工及其他购房人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

三、提供资料

(一)所购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提供资料:

1.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全部购房人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存量房的,提供房地产转让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借款合同、全部购房人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购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包含: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包含身份证信息的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二)所购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手续的,网点(线下渠道)办理仅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通过网厅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四、注意事项

(一)职工申请首付提取后,若发生退房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全额退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退回资金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购房行为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退房后未及时退回提取资金及其他违规提取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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