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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字〔1993〕42号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财法字〔1993〕42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 发文日期: 1993-12-29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9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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