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医保
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参保人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按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二、提高普通门诊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对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4500元;对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和60%,退休人员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待遇保障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完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00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额度为125元。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按本规定执行。
四、调整职工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联网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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