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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14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1994-01-0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94-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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